一、案情介绍 20XX年7月22日,X电力局下属220kV变电站主变遭超强台风袭击,阻波器发生三相短路故障,致使主变承受强大的短路电流冲击,造成变压器线圈变形。经检测,主变已损坏需返厂修理。事故发生后,电力局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案情分析 (一)投保情况 电力局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投保金额100亿元,无免赔。同时附加了自动升值条款和重置价值条款,并且在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载明了以下两点: 1、鉴于年度决算尚未完成,投保金额按2011年11月末的资产账面原值确定,视同足额投保,保险人在赔付时不适用比例赔付。 2、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二)案件分歧 就赔付金额,保险公司、电力局和英大长安浙江分公司存在分歧: 1、根据设备的检测资料和修理厂家的修复方案,该主变损坏严重,需要修理,费用约80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该修复方案。根据财务资料显示,该设备投保时账面原值为600万元,目前新购置同类型设备(即重置价值)为1000万元。据此,保险公司决定赔付510.5万元,理算依据为: (1)根据自动升值扩展条款,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经计算出险时的保险金额=600×10%×1/365×232+600=638.14万元。 (2)根据特别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金额-免赔金额,得出:赔偿金额=638.14/1000×800-0=510.5万元。 2、电力局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算结果,认为投保时是按照账面原值足额投保的,发生损失后,实际修复花了800万元,保险公司应按800万元进行赔付。 3、英大长安浙江分公司认为,根据特别约定,投保时按照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投保,保险双方视同足额投保,保险人在赔付时不适用比例赔付。即电力局虽然按照600万元投保,但视同足额投保,赔付时不适用比例赔付。同时根据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0%)计算,保险金额变为638.14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按638.14万元赔付。
三、赔付结果 经过与保险双方沟通,保险公司采纳了英大长安浙江分公司意见,同意赔付638.14万元结案。 四、经验与启示 (一)“重置价值条款”和“自动升值扩展条款”标准文本 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2、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10%)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升值率为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二)条款分析 对重置价值条款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一是重置包括重建、替换保险标的或修理、修复保险标的;二是无论重建还是修复,受损财产应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依据重置价值条款,保险公司应当认同客户重置受损财产的方案。 财产一切险的赔偿处理方式规定: 1、修理、修复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重建、重置费用若超过保险金额采取比例赔偿。 本案中修复费用超过了保险金额,本应按照比例赔付,但特别约定视同足额投保,以保险金额为限,最终按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在财产一切险中增加重置价值条款,改变了受损标的的恢复标准。首先变化的就是由“恢复原状”变为“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其次是重置费用超过保险金额时,按照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予以比例赔付。重置价值条款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一个条款,但在使用时应当避免盲目使用。 (三)关于如何正确使用重置价值条款 1、扩展重置价值条款应当按照重置价值投保。虽然条款没有要求必须按照重置价值投保,但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保监法[2000]9号)文中的描述:“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因此,以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是重置价值条款使用的一个条件。所以,在投保时,保险双方需要就投保金额是否以重置价值投保进行明确,主要有以下操作方式: (1)对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根据保险双方评估后的价值投保,视为按重置价值足额投保。 (2)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的方式投保,加成比例由保险双方约定,视为按重置价值足额投保。 (3)仍按固定资产原值投保,但保险双方约定视同足额投保,理赔时不按比例赔付。该方式虽然可行,但在明知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情况下,仍要约定按重置价值足额投保不符合保险原理,且一旦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赔付时以保险金额为限,仍然得不到全部赔偿。 2、保险双方需要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北京合同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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