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仲裁的优势 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也是我国解决民商海事争议的传统方式。三者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无上下级关系,无高低贵贱之分。三者中,无论以调解、裁决或裁定结案,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保险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仲裁是最有优势的解决办法。 1.仲裁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由于仲裁的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时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行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及仲裁语言等,一旦发生纠纷,经协商达不成一致,就可以向已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有权选定自己满意的仲裁员。所以,仲裁成为人们在商事交易中最为乐意采用的解决争议的办法。 2.仲裁不公开进行,保护了商业机密,适合解决保险纠纷,因为仲裁采取非公开审理,保护了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所以,仲裁便成为人们解决商事争议的最主要的办法。仲裁的这一特性使保险争议的负面影响尽可能的减少,尤其是我国处于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社会大众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脆弱,仲裁过程的保密性,保护了保险产业的持续发展。 3.仲裁方式灵活快捷,程序透明自主。仲裁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为贵”的车文化理念,明确规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可应申请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作出裁决书,一些仲裁程序也可以简化。而诉讼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不得简化,需要的时间比较长。如人保渭南分公司与一当事人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案值仅万余元。保险公司多次与客户达到赔款协议,但被保险人领款后,又多次反悔,提出新的要求。为达到目的,当事人就吃住在保险办公室,正常的办公室秩序被破坏,矛盾激化。后经仲裁站上门设立仲裁庭,当天就开庭、结案,并执行了裁决书。双方都比较满意,即化解了矛盾,又以法律形式,防止了被保险人再次反悔 4.或裁或调、一裁终局,效率较高。当事人一旦达成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便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一经做出即为终局,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就所裁争议具有终局效力。防止了案件上上下下,久拖不决,当事人疲于应付的现象,也可能尽快从保险争议中脱身。而诉讼案件实行两审制,从接案到执行通常需要数月甚至几年时间。对保险双方来说容易造成扩大损失,双方皆输的局面。陕西某财险公司与西藏某一单位为一机动车赔偿案件,关于修理过程中是否应更换汽车车顶,发生纠纷,双方各协一词,互不相让。这一案件,需要专业的保险知识、汽车修理知识。而且西藏车主不能在西安滞留很长时间,到法院去费时费力。后来通过仲裁站,在一天内,就完成了立案、开庭到执行的全过程,达到了真正的短、平、快。 5.保险专家资望较高,权威可信。仲裁员都是保险业内公认的专家,一般不存在曲解条款的现象。如有一案例,一被保险人需换人体器官,曾在某一寿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认为其存在先病后保现象,予以拒赔。而被保险人却认为其先前所患之病,与换器官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处理该纠纷,需要有丰富的医学知识、人寿保险知识。 我们接案后,立即从仲裁员中选取医学知识丰富的人员组成仲裁庭,迅速圆满地解决了这一纠纷。 6.仲裁收费项目少,费用低。仲裁只收案件管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两项,并且受费比例较低。比诉讼收费要低的多。比较适用保险标的较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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