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申请人刘某某在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投保了车损险,2011年7月21日张某某(有驾驶证)驾驶申请人的该投保车辆在济南市高新区发生交通事故,现高新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被申请人不予赔偿申请人车辆的损失。处理结果:济南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保险金22807.16元并且承担本次的案件仲裁费。律师点评:车损险是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主张车损险主要依据是车辆维修时的维修清单以及费用的发票(证据的收集很关键)。